2016注會經濟法真題及答案詳解,是一份非常不錯的考試真題,含有1997年到2014年期間所有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經濟法》科目試題及答案解析哦,非常的齊全。有什么不懂的看看答案就明白了呢。歡迎有需要的朋友前來東坡下載使用。
2016注會經濟法真題及答案詳解內容摘錄
一、單項選擇題
(本題型共20題,每小題1分,共20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1.下列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應當分期分別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就被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算
C.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且侵害人明確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訴訟時效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答案】A
【解析】(1)選項A: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2)選項B:未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3)選項C: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傷之日起算;(4)選項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2.(本題涉及的考點2015年教材已經刪除)甲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于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不再清償
B.甲應以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C.甲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D.甲應以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但債權人在該企業解散后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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