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具體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么申請
經營單位的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2.工商部門認可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擬設立的經營企業須提交工商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審核通知書;
3.安全評價報告: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分別向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向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6、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的“廠長經理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書”,安全經營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檢查員證”,業務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
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報所轄區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劇毒品購銷管理制度、商品儲存保管養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消防警衛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等;
9、成品油經營單位須出具自治區經貿委的批準文件;經營屬于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自治區公安廳的批準文件;經營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須出具自治區經貿委的批準文件;
10、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
1、經營許可證分類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它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2)甲種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
(3)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2、申請
(1)經營劇毒化學品、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及成品油、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經營單位,向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甲種經營許可證;上述以外的經營單位向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乙種經營許可證。
(2)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3)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3、審批
(1)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同意后,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3)發證機關除定期向社會公告經營單位名單以外,還應向同級公安機構、交通部門、工商部門和環保部門通報。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將經營單位情況書面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時將信息數據庫新增信息一并報送(用計算機軟盤)。
(5)在填寫經營許可證時,如果發現毀壞或填寫差錯,須將毀壞的經營許可證郵寄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管二司。
- PC官方版
- 安卓官方手機版
- IOS官方手機版